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查质量,厅组建了“湖南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并制定《湖南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送你单位,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3年9月20日前反馈省水运事务中心。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曹宇超,联系电话:0731-84883890,电子邮箱:1014749057@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湖南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3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2.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3.省港航水利集团
4.省航海学会
5.长沙理工大学
6.湖南正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7.湖南天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长沙港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2
湖南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评审
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健全专家库管理,保证评审的公正、公平,维护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项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航评)评审专家的申请、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专家库人员调整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能遵守审查纪律,认真、公正、审慎、廉洁地履行职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航海技术(含船舶驾驶)、海事管理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航道养护管理、航道建设与规划、海事管理、航运院校、科研院所、港航工程施工企业、航运企业或者其他相关领域10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具有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履行审查职责,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条件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选择评审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抽取单位根据航评评审会议工作安排,结合航评项目类型,提前三天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二)抽取单位根据抽取结果,确定评审专家,并与专家本人联系。对于无法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重新抽取。
(三)对于无故不参加评审的专家,抽取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将名单反馈至省交通运输厅。
(四)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后,抽取单位应及时将航评项目有关资料发送给评审专家;
(五)评审活动结束后,抽取单位应建立专家邀约记录,原则上每位专家不连续参加2次评审活动,且每年参与评审活动不超过12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评审活动。
第七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由省交通运输厅邀请专家库内或省外知名专家参加评审活动,不受第六条第(五)款限制。
第八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航评会议开始之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回避制度。已退休未在相关单位兼职的专家可不参考该回避制度中第(一)第(二)款。
(一)评审专家所在单位不得与航评项目编制单位、业主单位为同一单位;
(二)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存在法人、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且不得抽取具有该航评项目评审权的单位的专家;
(三)事先受邀参加业主或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内审活动的。
(四)参加了主管部门聘请的第三方咨询单位的第三方咨询活动的。
第十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审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评审会议。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获取开展评审活动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二)对航评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动报酬;
(四)如航评报告编制单位、业主单位或评审专家组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服从省交通运输厅、省水运事务中心工作安排,担任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客观、公正地对航评报告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公正、审慎、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关于评审项目的任何信息;
(五)复核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航评报告,并签字确认,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抽取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专家评审费用。需现场踏勘的项目,还需负担专家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经抽取单位核实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暂停当年度的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水运事务中心核实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审活动或中途退出评审活动的;
(二)参加航评报告评审拒绝发表赞成或反对等明确意见,拒绝在专家意见中签字的;
(三)收受航评报告编制单位或业主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信息的;
(五)存在评审不公正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业主单位或航评报告编制单位权益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七)因在航评评审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各市州开展航评评审活动可从本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参考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的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评审专家权利与责任告知书
一、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权利
(一)获取开展评审活动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二)对航评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动报酬;
(四)如航评报告编制单位、业主单位或评审专家组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向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义务
(一)服从省交通运输厅、省水运事务中心的工作安排,担任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客观、公正地对航评报告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公正、审慎、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关于评审项目的任何信息;
(五)复核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航评报告,并签字确认,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评审专家禁止性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审活动或中途退出评审活动的;
(二)参加航评报告评审拒绝发表赞成或反对等明确意见,拒绝在专家意见中签字的;
(三)收受航评报告编制单位或业主单位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信息;
(六)存在评审不公正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业主单位或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的权益;
(七)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四、评审专家本人承诺
本人对以上内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以上条款,承诺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愿参与湖南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评审活动,如若违反上述条款,自愿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做出的处理。
本告知书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湖南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纳入湖南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评审专家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