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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 2024-08-07 【字体大小: 】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为《细则》印发之日至2028年12月3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籍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照《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细则》明确船舶拆解补贴范围为: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细则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船舶拆解符合以上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细则》还明确了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补贴范围和标准。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补贴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龄系数×船舶总吨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后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其新建燃油动力船舶的补贴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舶总吨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补贴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船舶总吨


《细则》明确了补贴申报流程。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在北京等,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向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细则》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船检机构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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