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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6 17:10
信息来源:厅公路养护管理处
字号:【 】

湘交养管规〔2021〕12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大中修

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9月17日


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升普通国省公路路况和路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定义】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含水毁恢复重建和路面改善工程,简称大中修工程,下同)是指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实施路面大修或中修的修复性养护工程。路面大修是指在原路面上整段加铺补强基层,或对原路面整段进行加宽、加厚、翻修后再重新铺装面层的修复性养护工程;路面中修是指对原路面局部病害集中处治,或对局部挖补后再进行整段封层罩面的修复性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须按原标准同步完善桥涵(或隧道)、路基缺口、排水、绿化、安防工程等沿线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原则上适于纳入我省统计年报中的按干线公路标准管养的普通国省道。

第四条 【管理原则】大中修工程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市县负责、定额补助,科学决策、规范标准,严控质量、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按照省级指导监督、市级责任主体、市县具体实施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五条 【管理要求】州县交通运输局及公路养管机构应着力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对大中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信用管理,以及实施过程中质量、安全、进度的控制管理;落实自筹资金,加强对工程资金特别是国省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充分应用养护管理系统,加强对大中修工程需求的科学决策管理;积极稳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稳步实现大中修工程管理数字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确保普通国省道公路预防性养护投入,年均预防性养护里程不低于管养里程的5%。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省级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大中修工程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负责编制、审核、下达大中修工程的项目库、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省公路事务中心具体负责执行大中修工程管理有关政策和标准,对大中修工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大中修计划汇总与初步审查,提出大中修目标任务与建议计划,承担全省大中修工程方案审查、技术指导、巡查督导、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职责】市州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的审核与上报,对辖区内大中修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市州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大中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市州县公路养管机构受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编制、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投资政策】大中修工程实行省级定额补助与地方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政策。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商省财政厅确定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省定额补助资金总额,统筹省补助资金规模、市州申报建议计划规模、实际路况需求和绩效评价等情况,编制下达大中修工程项目(含预防性养护)明细计划。市州县负责解决项目自筹资金。省补助资金按省政府批准的养护工程投资政策执行。

第九条 【编制原则】大中修工程计划编制遵循以下计划安排原则:

(一)坚持科学统筹原则。综合考虑大中修工程项目库里程、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年度目标任务与可用补助资金规模以及国省有关规定等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计划。

(二)坚持路况优先原则。按路况实际需求安排大中修计划具体项目,优先安排差、次、中等路。

(三)坚持路网功能优先原则。按照先国道、后省道、成网成线的原则,科学合理排定计划。

(四)坚持严管严控原则。城管路段、收费路段、质量缺陷期路段、路网改造在建路段、规划待建路段、路网改造遗留路段,以及未及时养护、弃养待建路段一律不予安排,由管养责任主体单位自筹资金解决路况问题。

第十条 【项目库管理】大中修工程充分调动市州县建好路、养好路的积极性,实行规范统一的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管理要求:

(一)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纳入统计年报并按干线公路标准管养的普通国省道;二是符合大中计划安排原则的路段;三是使用年限原则上应满足“10年不大修、5年不中修”要求。

(二)纳入项目库的基准年限:以2009年为项目库管理的起始期,10年一个周期,10年内未安排大修(或改扩建)计划的路段可按大修项目纳入,已安排大修(或改扩建)计划5年以上、10年以内的路段可按中修项目纳入。其它可纳入大中修计划范围的路段为:通过干线公路改造为三级及以上的新增国省道视同已安排大修,从交工验收年限起计算,10年一个周期,交工验收后达到10年及以上的可按大修项目纳入,交工验收后已满5年未满10年的可按中修项目纳入。

(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汇总、初审市州每年符合大中修安排条件的项目,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同意后新增纳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市州,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市州公路养管机构在分配额度内申报项目建议计划,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初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下达项目明细计划。

(一)切块分配因素为:大中修项目库需求里程、实际路况需求里程、综合养护绩效评价奖励,权重分别为40%、30%、30%。切块分配具体方案详见附录。

(二)实际路况需求里程以上一年度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路况检测结果为依据;综合养护绩效评价奖励以上一年度综合养护评价与日常养护考评结果为依据。

(三)分配给市州的切块资金,因道路管养到位、路况检测评定结果优良路率高、切块资金超过大中修需求额度的,超过部分资金应优先用于该市州普通国省道提升路况,后可用于本市州普通国省道路面改善、养护示范工程、水泥路换板、预防性养护等。

(四)市州申报的建议计划,达不到切块资金额度且路况达不到省确定的年度路况目标的,剩余资金根据国省相关政策规定调剂到其他市州用于大中修项目。

(五)市州申报的建议计划,符合计划安排条件、确有必要大中修、但超过当年该市州切块资金分配额度的,由省公路事务中心提出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安排下一年度的切块额度。超切块额度安排的省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当年切块额度的30%,且超过部分应在一个五年规划期内实现切块规模的总量平衡。

第十二条 【计划编制程序】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一)印发计划编报通知。每年8月,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省相关部署要求及切块资金规模提出下一年度养护计划编报方案,印发下一年度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编报通知。

(二)编报建议计划。每年8—11月,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市州公路养管机构编制下一年度的大中修明细项目建议计划,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送省公路事务中心初审。省公路事务中心于12月15日前将全省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初审意见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三)衔接明细计划。每年12月,厅公路养护管理处组织审核大中修明细项目建议计划,并将计划审核情况反馈市州,进一步衔接计划,形成明细计划草案。

(四)审定下达计划。下一年度1月,厅公路养护管理处提出当年养护计划草案送审稿,提交相关处室会签,报厅长和分管养护的厅领导审签,并经厅党组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计划资金安排情况按要求予以公示、公开。

第十三条 【实施要求】各市州应严格按省下达的大中修年度计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标准。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或提前实施大中修计划的,不予安排国省补助资金。

对于不满足大中修计划年限的路段,按使用年限与计划安排年限的比例折算补助资金,提前一年折减0.1的系数,以此类推因自然灾害、重大活动及他特殊情况需调整或提前实施大中修计划的,必须提交省公路事务中心初审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

第十四条 【计划执行监管】省公路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大中修工程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各市州县交通运输局及公路养管机构应加强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督查,同时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工作对接,确保大中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设计要求】大中修工程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大中修工程项目设计总体要求为:

(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和国、省相关政策要求。

(二)贯彻安全、环保、节约、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按照分段设计、分类处理、合理决策的要求,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应同步配套完善桥涵(或隧道)、路基缺口、排水、绿化、安防工程等沿线设施工程。

(四)应根据道路特征、实施里程、交通量、施工特点等因素进行交通组织设计,降低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除满足《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展专项检测。完成路面承载能力(弯沉)检测和旧路性能评价,结合历年来路况检测数据,动态分析病害原因、机理和变化规律,提出科学合理的处治技术方案。

(二)进行同深度多方案比选。设计方案应从结构、材料、荷载、环境、经济等方面综合考虑,实现结构力学强度与路面使用性能匹配,技术指标与经济指标兼顾。

(三)对设计路段进行轴载调查。路面结构层设计厚度必须根据轴载调查数据计算确定,路面结构不得低于计划安排及路面大中修典型结构要求。

(四)积极稳妥推广采用安全可靠、低碳环保、经济适用的新型路面结构。在我省没有应用经验的四新技术须经省公路事务中心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路面旧材料回收率、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均达到100%。

第十七条 【方案设计管理】市州公路养管机构应根据计划编制原则和项目实际情况(如基层结构破损情况等)科学合理编制大中修工程方案,并报省公路事务中心备案审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大中修工程设计。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应与相应年度计划和省制定的指导性方案保持一致。

大中修工程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的,变更设计应报省公路事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再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五章 工程实施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大中修工程应依法依规实施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市州县公路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大中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市州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招投标监管工作,并完善大中修工程实施工作程序。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属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省养护工程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决策(公路技术状况评定、需求分析、技术方案确定)、计划制定、设计批复、工程施工和工程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九条 【工程备案】大中修工程实行报备制度。市州公路养管机构应在年度计划下达3个月内将设计批复、进度计划等文件报省公路事务中心备案。项目正式开工建设也应在开工前向省公路事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资质要求】承担大中修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养护资质。从业单位统一纳入省交通运输厅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控质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材料、工艺严格把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各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施工和检测记录须真实、完整,对隐蔽工程应进行拍照摄像保存备查。各项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和关键工序验收等,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施工规程】大中修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同时,在施工前要按国省关于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要求报送相关阻断信息,并通过媒体、公告牌等向社会公告。大中修工程施工作业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的规定,编制作业区布置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和相关预案,报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局及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路段应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派驻专人维护交通,保证施工路段安全。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大中修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参与大中修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级公路养管机构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月报】大中修工程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市州公路养管机构应将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及质量等情况于本月26日报省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应按照计划执行监督有关要求,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全省大中修工程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造价管控】各级公路养管机构应加强养护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目完工后,加强竣工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市州县交通运输局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依法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六条 【资金监管】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各市州需依法依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六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七条 【验收条件】大中修工程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或委托市州公路养管机构组织工程验收,一般按一阶段验收执行,形成竣(交)工验收证书,竣工资料应及时归档。验收报告及评估资料附件应于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内报省公路事务中心备案。工程验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三)具备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了质量保证书;

(六)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了项目检测报告

(七)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八)市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八条大中修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

(二)签订的大中修工程合同;

(三)设计批复、设计文件及预算;

(四)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大中修工程有关质量检验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十九条 【缺陷责任期】大中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返修,并由施工单位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检查评估】省公路事务中心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选择第三方巡查单位,采用巡查方式加强大中修工程施工过程检查与评估;组织对大中修工程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评估和湖南省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系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各市州县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养管机构应当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湖南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规定,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大中修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国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计划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整该市州下一次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或缩减建设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经抽查评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或结构厚度低于省交通运输厅计划下达厚度的;

(三)沿线设施配套不完善的;

(四)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而进行工程交工验收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

(六)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七)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建立大中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限期整改外,根据调查结论将从业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列入养护信用评价系统管理。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管理制度(暂行)》(湘交计统〔2017〕151号)同时废止。

附录

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省补助资金

切块分配方案

市州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分配额=市州大中修工程项目库里程因素资金分配额 市州实际路况因素资金分配额 综合养护绩效评价奖励因素资金分配额。

(一)大中修项目库里程因素(占40%)

大中修工程计划省补助资金按项目库里程测算,具体切块分配的计算方法如下:

1.市州项目库里程补助资金需求计算方法为:市州项目库里程补助资金需求=10年未安排大修里程×大修补助平均单价 已安排大修(或水毁重建)5年以上至10年以内的路段里程×中修补助平均单价。

2.市州项目库里程因素切块补助资金的计算方法为:市州项目库里程因素切块补助资金=市州大中修工程项目库里程补助资金需求/全省大中修工程项目库里程补助资金需求×年度大中修补助资金总额×40%。

(二)实际路况需求里程因素(占30%)

根据上一年度路况检测结果和“中等路中修,次、差等路大修”的原则,按中次差等路里程测算各市州的省补助资金,具体计算方法为:

市州实际路况需求里程因素资金分配额=市州中次差等路里程数/全省中次差等路里程数×年度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总额×30%。

(三)绩效评价奖励因素(占30%)

分为年度综合养护评价因素和日常养护评价因素,权重各占15%。

1.公路综合养护评价因素(占15%)

省补助资金根据上一年度国省道综合养护治理能力提升双评双促专项行动年度评价结果各市州排名测算,具体算方法为:

市州公路综合养护评价奖励因素资金分配额=市州“双评双促专项行动年度评价结果排名基数/全省各市州“双评双促项行动年度评价结果排名总基数×年度大中修补助资金总额×15%。

市州排名基数按内插法测算,具体计算方法为:第一名折算基数为2,最后一名为1,中间名次内插计算。

2.日常养护评价因素(占15%)

省补助资金根据上一年度《湖南省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管理评价办法》评价结果市州排名测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市州日常养护评价奖励因素资金分配额=市州日常养护排名基数/全省各市州日常养护排名总基数×年度大中修补助资金总额×15%。

市州排名基数按内插法测算,具体计算方法为:第一名折算基数为2,最后一名为1,中间名次内插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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