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为保持稳定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水平,持续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现予以公告。
关于危险货物定义、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等相关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执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