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3-086269 | 文号 | 湘交基建规〔2023〕9号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基建处 |
公开日期 | 2023-08-22 17: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省管水运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7日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工作,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基础信息采集、从业承诺履约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发布、调整等工作的统称。
信用评价分省、市(州)两级。其中省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评价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适用依据;市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评价结果由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各自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包含非持部证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资质延续、资质变更、资质增项升级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从业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评价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二)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监理信用评价子系统,满足省、市(州)两级评价需求。
(三)以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础信息为基础,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参评项目标段及参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四)组织对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发布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并将省级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条 省级行业发展机构具体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省公路事务中心参与普通国省道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对抽检的普通国省道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
省水运事务中心参与水运建设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对抽检的水运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
省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参与高速公路、省管水运项目的评价基础信息汇总、审核等工作,并按职责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价;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省交通造价管理站参与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对抽检的高速公路、省管水运项目和普通国省道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
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省平台的凯发官方网站的技术支持及维护,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数据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对评价信息录入、汇总、确认等异常情形进行监控,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区域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水运等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并负责对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评价,按要求审核、汇总并公示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按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在发布后5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
(二)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参评项目及标段,及时填报建设单位管理层面有关参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息,及时确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的处罚管理记录。
(三)在项目招标中按规定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 参评监理企业的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信用评价资料,附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
(三)及时接收、查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建设单位推送的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信用评价扣分情况,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自评结果、评价依据等进行初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十一条 评价年度内,凡实施监理制度、并已列入交通质安机构监督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及附属工程(房建、机电等)应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范围。
在前款参评项目中,纳入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范围的项目要求为监理合同额5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为年度有效工期不少于3个月或一半以上合同工期的二级及以上公路水运项目,公路水运机电工程项目应为当年或次年交工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该纳入省信用评价范围(以发文日期为准计入当年信用评价):
(一)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二)重大质量事故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三)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具体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3)。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以监理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监理企业单次其他信用行为为评价单元。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的不良行为由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行业发展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评价规则、评定标准及我省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企业信用评分100分制,各信用等级对应企业评分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监理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发展机构的文件(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监理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三)已认定的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其中(一)(二)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三)(四)(五)(六)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发展机构在印发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时,对失信履约行为应使用评价规则中的规范语言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评价年度内,在我省公路水运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任务中受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表彰的企业;在公路质量安全管理、诚信建设、“平安工地”、“品质工程”等年度考核工作中或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创新上获得部、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企业;获得与参评项目相关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表彰称号的企业,按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分类加分,其中国家级每次奖励1.5分,省部级1分,厅级0.5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加分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省级评价中,综合评定为aa级的监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
(二)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95分以上;
(三)在评价年度内,须有两个及以上参评合同且累加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四)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次及以上监理负有责任的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省级评价对aa级评分的公路水运监理企业数量实行比例控制。其中高速公路和省管水运项目以单个建设项目为控制单元(其他只有一个参评标段的独立项目可将数个项目整合为一个控制单元),以参评监理机构总数为控制基数;普通国省道以所属市州为控制单元,以本行政区域内参评监理企业总数为控制基数,考核等级原则以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年度考核结果或省对市州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比例控制原则如下表:
考核结果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备注 |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aa比例 |
30% |
20% |
0% |
计算结果逢小数向上取整 |
未按上述要求上报评价结果的控制单元,省平台将予以限制上报,各评价单位应在落实“管评融合、应扣尽扣”的基础上,依程序重新评价及上报。
第二十一条 首次参加我省信用评价的监理企业,其信用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上一年度被评为b、c、d级的监理企业,本年度评定最高不超过a级。
第五章 评价程序及方法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批准后,即可申请开设省平台管理账号。项目标段信息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录入,并按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完成审核后同步推送至省平台,作为本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基础数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录入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及标段信息,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项目考评内容进行量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对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动态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3次,具体为第一、二季度评价(ⅰ次评价)、第三季度评价(ⅱ次评价)、第四季度评价(ⅲ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对评价年度内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相应季度的履约行为评价,无异常情况的后续季度可不再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级评价中,涉及基础信息录入(含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进度信息、检查处罚扣分信息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填报、提交相关数据及资料,违背行业管理规定的监理企业,一律严格按相关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属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的,将按考核要求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省级评价中,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开展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具体如下:
(一)普通国省道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该次评价,按要求将评价资料报送至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15日内完成评价资料汇总、审核确认和公示工作,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该次信用评价,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级行业发展机构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15日内按职责完成信用评价,并通过省平台将信息报送至厅。
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对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按部评价规则《计算方法》计算各参评监理企业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其中履约行为先按监理企业单次评价得分乘以权重系数(单次参评的权重系数为1;两次参评的权重系数:前次评价0.4、后次评价0.6;全年三次参评的权重系数:第ⅰ次0.3、第ⅱ次0.3、第ⅲ次0.4)计算年度履约得分,以年度履约得分进行综合评价计算。各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分次评价的周期依法依规开展监管活动,确保全年履约行为评价的均衡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条 在必要情况下,省交通运输厅将采取实地抽查复核的方式,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监理企业实际情况,其中对信用评分大于95分和低于70分的监理企业予以重点审核。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均通过省平台完成信用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工作。各单位或部门可出台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全面、及时、准确。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省交通运输厅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考评扣分依据。对经监理企业复核确认的评价信息,若存在选择性录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评定标准予以评价扣分。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即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的基准分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见本细则附件3和《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扣分标准。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评价周期内,对监理人员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对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对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三十五条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强化信用评价过程监管,将每次评价、年度评价基础信息及得分情况在门户网站公示3日,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及投诉。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统筹开展第ⅲ次评价与最终年度评价汇总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aa级的比例控制,在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最终评价结果时,应同步提交公示资料,申诉及投诉处理情况汇总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评价结果表。省交通运输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及市州上报的最终评价结果的申诉。
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厅门户网站对每次评价结果、年度评价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其中每次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日,年度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接受参评企业和监理人员就本次公示内容的申诉(除本条规定不再受理的情形外)。
第三十六条参评企业和人员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省平台提交《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详见附件4),申诉书应附详细的原始证明材料,申诉人对原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对在单次评价过程中已受理并作出处理结论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再次受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等行为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凯发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三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3月31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监理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适用和奖惩
第四十条 在我省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中,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方式与招标评标挂钩:
(一)信用等级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二)信用评价分值权重为总评分的5%。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三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最近一年按50%、往前一年按30%、往前两年按20%权值计算)。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其评分按“0”分计。
(三)信用评价得分为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三年发布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加权得分之和。
(四)未列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其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的评分信用等级参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该企业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其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企业,按照a级计算信用评价得分)。部、省均未列入信用等级名单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按“0”分计。
第四十一条 对“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的监理人员,厅将其列入“信用较差的监管对象”名单加强管理;对“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的监理人员,厅将其列入“信用很差的监管对象”名单重点关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其信用等级按如下原则适用:
(一)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二)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三)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若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与其他非公路水运监理企业合并,按照该公路水运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企业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
(五)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六)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四十三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并发布的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该市州范围内适用,有效期为1年。市州在农村公路招投标过程中,对无该市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的监理企业,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等级,不允许降级适用。
第七章 信用等级动态考核
第四十四条省级评价中,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企业出现部、省评价标准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或受到省级及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时,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核查后将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被行政处罚的企业,调整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不受评价周期限制。处罚期满后,可适用该企业在我省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为d级的相关事由不再纳入相应年度的定期评价中重复扣分);调整前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等级或处罚期满后在我省无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及我省有关信用等级应用的政策予以执行。
第四十六条 评价年度内,因监理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一起及以上较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我省招投标过程中,对该企业的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即时调降一级应用,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之日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2.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
5.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申诉书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一)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s=(fi*hi)/hiji
(二)式中:
s—企业在省内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省内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省内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省内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ji—企业在省内的附加分。
附件2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内容 |
失信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行为认定标准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考核评价方式方法 |
|
投标行为,行为代码jlqy1 |
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jlqy1-1) |
jlqy1-1-1 |
出借监理企业资质的 |
监理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调查监理企业是否存在相关行为或查阅其他认定材料 |
jlqy1-1-2 |
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 |
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调查监理企业是否存在相关行为或查阅其他认定材料 |
||
jlqy1-1-3 |
超越资质 |
1.企业许可资质与实际承揽凯发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不匹配; 2.通过资质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等承揽业务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调查监理方承揽业务是否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jlqy1-2) |
jlqy1-2-1 |
虚假投诉举报 |
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调查是否存在虚假投诉举报行为 |
|
jlqy1-2-2 |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
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
中标后放弃30分/次,中标前放弃20分/次 |
放弃中标认定书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jlqy2 |
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jlqy2-1) |
jlqy2-1-1 |
分包、转包 |
监理单位在中标监理项目后分包转包监理工作 |
直接定为d级 |
收取费用,将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jlqy2-1-2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查看事故鉴定报告 |
||
jlqy2-1-3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20分/次 |
查看事故鉴定报告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jlqy2 |
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监理(行为代码jlqy2-2) |
jlqy2-2-1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 |
1.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 2.审核签认不合格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通过评定; 3.审查承包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不合格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并通过 |
15分/次 |
1.监理相关台账 2.确认书 3.评定资料、验收记录 |
jlqy2-2-2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0分/次 |
1.监理相关台账 2.确认书 3.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 |
||
jlqy2-2-3 |
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8分/次 |
查看事故鉴定报告 |
||
jlqy2-2-4 |
相关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1.根据整改通知单,逐项核对整改报告的整改情况落实表; 2.整改报告 |
||
jlqy2-2-5 |
未按规定进行审批 |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 |
5分/次 |
查看监理相关台帐和内业资料 |
||
jlqy2-2-6 |
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 |
未按规定进行相关验收工作和质量评定的 |
3分/次 |
1.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 2.质量评定报告 |
||
jlqy2-2-7 |
未按规定开展专项活动的 |
未按规定开展平安工地考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专项活动的 |
2分/次 |
核查落实部、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质安机构专项活动相关开展情况 |
||
jlqy2-2-8 |
监理工作相关重要过程记录资料缺失的 |
缺少能反映监理机构履行正常职责重要过程记录资料的,如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指令等;各类记录资料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 |
1分/项 |
核查监理工作相关过程记录资料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jlqy2 |
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监理(行为代码jlqy2-2) |
jlqy2-2-9 |
数据资料造假 |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
6分/次 |
核查监理相关台帐及相关内业资料、证明材料 |
jlqy2-2-10 |
工程项目出现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不能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2分/项次 |
1.监理相关台账,内业资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2.整改报告 |
||
jlqy2-2-11 |
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的监理指令未闭合的 |
监理指令要求施工企业整改的内容,监理内业无法体现整改情况,对监理单位进行扣分 |
3分/次 |
核查内业资料 |
||
费用监理(行为代码jlqy2-3) |
jlqy2-3-1 |
工程量计量不准确的 |
工程量计量超计、漏计、重计 |
2分/次 |
核查内业资料、计量台账 |
|
jlqy2-3-2 |
变更资料不规范、准确的 |
变更组卷资料不真实、不规范、缺漏、错误、签署不完整等,与变更、计量管理制度文件规定要求不符 |
2分/次 |
核查内业资料、计量台账 |
||
进度监理(行为代码jlqy2-4) |
jlqy2-4-1 |
进度监管不及时 |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监理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或下发书面整改指令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无进一步措施的 |
2分/次 |
核查内业资料相关证明材料 |
|
人员设备到位(行为代码jlqy2-5) |
jlqy2-5-1 |
企业所属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企业所属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5 分/人次 |
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证明材料;核查人证是否相符 |
|
jlqy2-5-2 |
监理人员使用虚假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监理人员使用虚假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5 分/人次 |
监理工程师证书(同上) |
||
jlqy2-5-3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收取施工单位加班费的 |
10分/人次 |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或其他认定材料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jlqy2 |
人员设备到位(行为代码jlqy2-5) |
jlqy2-5-4 |
未按承诺批准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副驻地监理 |
无正当理由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副驻地监理。 |
关键人员未到岗或到岗人员资格条件低于原投标承诺扣5分/人次 |
按照“投标文件”和“业主批复变更文件”核查 |
jlqy2-5-5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副驻地监理,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副驻地监理,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 |
3分/人次 |
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
||
jlqy2-5-6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及业绩登记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70%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业绩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70%的 |
1分/人次,累计不超10分 |
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
||
jlqy2-5-7 |
未经业主许可调换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副驻地监理的 |
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未经业主许可调换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副驻地监理的 |
3分/人次 |
按“投标文件”和“业主批复变更文件”进行核查,查看到场监理人员表,现场查验身份信息,签字记录 |
||
jlqy2-5-8 |
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的 |
1.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的; 2.有监理人员履约扣分达到12分的 |
3分/人次 |
因人员履约缺勤事项上限扣6分 |
||
jlqy2-5-9 |
监理工地试验室不合规的 |
监理工地试验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3分/次 |
交通质安机构(部门)的备案意见等证明材料 |
||
jlqy2-5-10 |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2个及以上公路项目从业的 |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2个及以上公路项目从业的;或未按人员履约管理要求办理退场手续 |
2分/人次 |
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湖南省人员履约系统及有关证明材料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jlqy2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jlqy2-6) |
jlqy2-6-1 |
其他履约失信行为 |
存在其他履约相关失信行为 |
2分/次 |
|
其他行为,行为代jlqy3 |
jlqy3- 1 |
监理企业恶意拖欠监理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 |
1.恶意拖欠监理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2.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 |
5分/次 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调查司法执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举报等 |
|
jlqy3-2 |
骗取信用评级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4分/次 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调查信用等级相关材料、投诉举报等 |
||
jlqy3-3 |
监理企业应申请评价而拒绝申请评价的 |
监理企业应申请评价而拒绝申请评价的 |
直接定为d级 |
查看信用评价等有关资料 |
||
jlqy3-4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1.被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2.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3.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2-5分/次 在企业总分扣除 |
调查是否在相关通报批评的通知中、投诉举报中等 |
||
jlqy3-5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的 |
1.被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2.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3.被交通运输部约谈,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1-3分/次 在企业总分扣除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约谈等 |
||
jlqy3-6 |
在资质申报、延续、变更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
在各层级资质申报、延续、变更等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工作业绩、隐瞒重大问题等行为 |
20分/次 |
省级部门认定的,在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单个人员、设备、业绩等信息为1项 |
||
jlqy3-7 |
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20分/次 |
查看相关文件 |
||
jlqy3-8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行为 |
被国家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的行为 |
5分 |
核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是否存在其他失信记录、台账记录等 |
附件3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类别 |
失信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从业监理人员评价标准 |
jlry-1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 |
24分/次 |
监理员适用此条款 |
jlry-2 |
使用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资格证书等的 |
24分/次 |
监理员适用此条款 |
|
jlry-3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
24分/次 |
监理员适用此条款 |
|
jlry-4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
24分/次 |
监理员适用此条款 |
|
jlry-5 |
监理人员有收取施工单位加班费等行为的 |
12分/次 |
监理员适用此条款 |
|
jlry-6 |
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5分/次 |
||
jlry-7 |
被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 处罚的 |
3分/次 |
||
jlry-8 |
在重大质量监理责任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10分/次 |
||
jlry-9 |
在一般质量监理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5分/次 |
||
jlry- 10 |
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中负有监理责任的 |
3分/次 |
||
jlry- 11 |
在已验收的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
3分/次 |
||
jlry-12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3分/次 |
||
jlry-13 |
监理工程师存在工程管理资料造假行为的 |
5分/次 |
||
jlry-14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 |
5分/次 |
||
jlry-15 |
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3分/次 |
||
jlry- 16 |
出借资格证书的,人员履约系统查询同时在两个项目从业的(非打捆招标项目) |
5分/次 |
||
jlry- 17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
4分/次 |
||
jlry- 18 |
从事监理工作,由于个人原因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 |
3分/次 |
||
jlry- 19 |
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 |
3分/次 |
||
jlry- 20 |
现场施工存在问题,监理未下发指令或采取措施的 |
2分/次 |
||
jlry- 21 |
监理指令整改落实不到位或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 |
2分/次 |
||
jlry- 22 |
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巡视记录等不规范的 |
1分/次 |
||
jlry- 23 |
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或人员履约考勤缺岗的 |
2分/次 |
人员履约扣分上限 12分/人 |
附件4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
申诉人(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及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与申诉人关系:
一、申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申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申诉书
申诉人姓名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 编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一、申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申诉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