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0-005997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基建处 |
公开日期 | 2020-01-16 15: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为预防和解决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制度完备、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体系,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2019年下半年以来,省厅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湘交基建〔2013〕205号)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主要条款释义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充分调动项目各参建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力量,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从工程款拨付、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信用评价等工程建设的全流程综合施策,形成制度完备、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
本《管理办法》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交通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人社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最新政策走向并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现状予以修订。
三、《管理办法》主要条文释义
(一)农民工工资及管理范畴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城镇人口也加入到了工程建设务工人员行列,“农民工”一词的定义在工程建设领域已经有了一定的局限性。但按各级政策文件的一般表述,为维护社会稳定及《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本《管理办法》将与施工企业、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务关系的各类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一起纳入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范畴。
(二)工作职责及分工
此条主要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本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在属地政府主导下,按行业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
省厅负责制定完善全省交通建设领域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开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信息报送及监管系统”,与省劳动监察“两网化”欠薪预警平台及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互通。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及省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督促、指导,并组织开展督查及考核活动,通过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落实奖惩。
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高速公路项目及省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的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置情况、信息化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协助省厅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季度督查及年度考核。
市州交通运输局及行业管理机构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普通国省道、非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开展督查及考核,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农村公路项目执行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项目开展督查及考核。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信用评价良好的施工企业。并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接受行业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
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严格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完善农民工合同管理、实名登记、考勤记录、工资核算、工资发放及支付凭证等资料。并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配备工资专管员,实时采集并动态更新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信息。
通过明晰交通建设领域从业者、管理者、行业监管、行政监督等项目建设各环节参与者的职责,目的是为了构建从工程款拨付、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信用评价等项目建设过程全链条、全流程、多环节综合施策的治理体系,以形成制度完备、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最终形成治理合力、提高治理效果,实现根治目标。
(三)源头防控
结合行业特点,源头防控主要从项目审批、资金监管、合同管理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措施一是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批准施工许可;二是细化项目合同条款和资金到位要求,明确资金监管要求,完善退出机制,防止因投资人变更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三是强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筹措建设资金职责,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强化合同管理意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源头防控的重点是要建立拖欠企业工程款清理督办制度和建设单位退出机制。随着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对于项目建设法人的资质认定和评价也将是我省交通建设领域亟待解决的重点方向,将拖欠行为纳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对失信主体进行约束和惩戒将是双向的,本《管理办法》将随着全国和我省公路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补充细化。
(四)完善制度体系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原则上按《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9〕53号)执行,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实际,本《管理办法》明确了保证金由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单位再向与项目属地劳动监察部门共同确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的流程。
2、农民工实名制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合同须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凯发官方网站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施工企业、农民工本人以及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均应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原件。进场农民工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实行统一标识。
签订合同的农民工全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台账。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搭建省监管平台,并实时推送以待建设单位及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为确保农民工实名制落实到位,主要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情况的审核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
施工企业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本条款明确规定了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农民工工资账户办理,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完成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的办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实行分账管理,并明确了工资性工程款占工程款的最低比例。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本《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每期先支付工资性工程款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待农民工上月工资发放到位后再支付余下计量款。
考虑到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际,在工程交工验收后,大部分农民工已经离开施工现场。因此,本《管理办法》将公示时间调整为工程交工验收前,不少于5日的公示。经建设单位确认无拖欠工资情况后,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用账户解除监管手续。
4、农民工工资专管员制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配备,分包企业应明确工资专管员,负责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将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相关工作落实到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的管控。
5、农民工工资银行按月直付制
主要是确保农民工工资月支付表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必须通过施工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月支付表”进行核查并签章确认,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落到实处。
考虑到目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流动大,临时用工情况越来越多,为保护临时工的工资权益,限定不超过5日的特殊情况才能采用现金、支付宝、微信等凯发官方网站的支付方式,并须将支付凭证资料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备查。
6、农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制
该条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应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并详细规定维权信息告知牌应涵盖的内容,维权的渠道除传统的电话投诉举报外,还开设电子邮箱、网址及二维码等多种方式,考虑到农民工维权不知道找谁、农民工不懂法及维权难的问题,为方便农民工维权,特制订本条规定。
7、农民工工资预防拖欠制
明确了“谁建设、谁管理”、“谁承包、谁负责”、“谁管理工程、谁预防拖欠”的总原则,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应建立以一把手负总责为核心内容的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
施工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无条件先行垫付;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双方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或追偿。
8、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以及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明确规定严禁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效果。随着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如何完善强化项目参建双方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同意识,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行为也将是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行业监管所要探讨和不断完善的方向。
(五) 监督检查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是施工企业,管理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这两个环节是落实根治任务的关键环节。此条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二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四种形式:日常巡查、问题督办、季度督查、年度考核;三是考核的结果将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分或依法依规处理;四是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发展目标考核。
具体一是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及违约责任作为重要条款列入到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同时将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作为受理和批复开工的前置条件;二是工程款支付执行分账管理,并委托省交通建设造价站编制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工资性工程款)占工程款比例情况表》,对公路水运项目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公路交安工程、高速公路房建工程、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港口码头工程、航道工程人工费用(工资性工程款)进行了严格的细分;三是将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制定了《湖南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指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落地实施创造了条件。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应配备工资专管员,每月对承建合同段内所有农民工及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整改,“应录尽录、不漏一人,应发尽发,不欠一分”,防止问题累积和扩大。
(六) 保障措施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参建各方应注重组织领导、部门协调、加强宣传引导。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做到组织到位、协调到位、宣传到位,确保公路水运建设领域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和有关人员要认识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性,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制度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全力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和施工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地方和项目实际制定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动,依托当地政府的支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积极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根治欠薪工作。
三是及时宣传引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有关行业协会等,应当积极开展农民工劳动技能、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和法治意识,提高其依法维权的能力。要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做好政策解读,弘扬守法诚信行为,宣传典型经验,曝光违法拖欠,引导用工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七) 附则
明确《通知》施行的时间节点为2020年1月15日。2013年省厅发布的《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湘交基建〔2013〕205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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