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2-03016701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22-08-18 1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实施办法》)。为便于各方了解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现将《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要求
一是中央有要求。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二是法律有规定。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是部省有部署。2021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交法发〔2021〕53号)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和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制定并完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司发〔2021〕12号)要求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要求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是回应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的需要。原《基准》和《实施办法》自2018年11月实施以来,原《基准》中设定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基准等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订。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一是合法合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裁量幅度、裁量种类等。同时在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时,还充分考虑、全面衡量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
二是科学民主。在制定基准时,我们广泛听取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意见,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论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因素,将裁量空间具体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并规定每个阶次不同的裁量标准,确保裁量基准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是宽严相济。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行为较轻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对严重、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二)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权基准》共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93部,行政处罚事项共902项,其中道路运输管理274项、公路管理58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181项、港口管理81项、航道管理28项、水路运输管理32项、海事管理244项、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管理4项,对每一项处罚事项分别明确行为依据、处罚依据,区分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违法程度档次,对应基层执法人员实际执法中常见情形设定违法情节和处罚基准。
为确保《基准》的施行,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实施办法》也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遵循要求、综合考虑因素,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明确了法制审核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责任追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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