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3-116867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公路养护处 |
公开日期 | 2023-11-17 1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为充分运用好考核评价这根指挥棒,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我省高速公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拟对《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湘交路政〔2019〕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考评细则》(湘交路政规〔2019〕15号)进行修订。为此,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暂行办法》及其考评细则自2019年5月实施以来,对促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路况和服务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暂行办法》有效期只有两年,且经过两年来的试行,在考核程序、考评细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之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及体制运行因各项改革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厅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行业监管单位,对高速公路的路况和服务水平没有过硬的和有效的约束手段。为此,编制制定《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势在必行。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本次修订不是系统性的全面修订,而是在保持《暂行办法》既有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规范、优化、简化考评程序,将原《暂行办法》和原《考评细则》的条款进行合并,结合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云南省财政厅于2022年10月21日联合印发的《云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对考评细则的内容进行优化,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公平性和稳定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
1.因交通运输行业机构改革,原文中“省公路管理机构”全部更改为“省公路事务中心”。(第四条)
2.在《办法》第四条增加被考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政府还贷(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高速公路运营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高速公路运营主体责任,依法对承担的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路况优良、环境优美、服务优质。”同时删除《考评细则》中的相应条款内容。(第四条)
3.因厅内处室职能职责调整,为方便考核工作,将考核评价指标中“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修改为“路网运行监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九条)
4.考评组织实施中,增加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一公历年度组织一次全面考评,根据本办法和考评细则制定具体考评方案, 明确各责任部门职责”。(第十一条)
5.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考评结果进行分档,80分以下为不合格。在第十四条考评结果运用中,完全参照云南省的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考核优秀的通报表扬,且次年度免于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由原一次整改调整为可进行二次整改,二次整改仍达不到验收标准,则报请省政府批准下浮收费标准。
6.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有关下浮收费标准履行的程序有关内容删除。原暂行办法关于收费标准恢复的条款删除,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确定下浮收费标准的时间的同时要明确恢复收费标准的时间。
7.为增强考评的可操作性,对原《考评细则》的条款内容与《办法》的条款进行合并,《考评细则》仅保留表格,作为附件印发。
8.原《考评细则》第六条“总成绩计算方式。年度考评成绩得分=日常评价得分*40% 年终考评得分*60% 加分项目得分”删除,无可操作性。考评成绩按表格内评分标准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