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3-130004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法制处 |
公开日期 | 2023-12-26 1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为建立健全职责明晰、衔接紧密、协作有序、运转顺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有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修订后《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湘交法制规〔2023〕16号,以下简称《执法协作办法》)。为便于有关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执法协作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20年11月,为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我厅在全国率先发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协作机制性文件——《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执法协作办法(试行)》”)。《执法协作办法(试行)》颁布实施,为深化我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起到了指引性作用。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后,目前全省有119个综合执法机构,其中有14个市州综合执法支队(局)、105个县级综合执法大队。由于各地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不尽相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发展机构之间工作衔接不够紧密、协调联动不够到位、信息共享不够及时等问题日益突出,到市州开展执法调研时,市、县级综合执法机构要求修改《执法协作办法》的呼声较高。同时,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执法协作办法(试行)》有效期已届满失效,亟需修改《执法协作办法》。
二、修订基本原则及主要思路
(一)修订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执法协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精准靶向施策,力求《执法协作办法》能指导、有针对、便操作、可落地。二是坚持创新发展。在原有《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的基本框架上,吸收市、县一线执法协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三是坚持协同高效。以执法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工作开展方式为主线,在行业检查、行业监管、执法办案等环节中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从而提升执法效能。
(二)修订主要思路。一是聚焦“小执法”。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因此,本次《执法协作办法》修改主要聚焦于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业务的协作。二是突出属地管理。根据各地改革后的实际情况,明确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协作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实施细则。同时,还明确发生职责分工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三是强化条线统筹。突出内设业务机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负责本领域行政执法的日常协调、业务指导、专项考核、监督检查以及执法协作中的具体事项、工作流程、联动机制等相关事宜,将执法工作与行业监管业务工作有机结合。
三、主要内容
《执法协作办法》共八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执法原则和执法协作原则,信息化建设。第二章职责划分,分别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和业务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发展机构在执法协作中的职能职责。第三章工作机制,分别明确联席会议制度,执法协作争议解决机制,检查分工协作及检查计划,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第四章监管协作,分别明确重点监管领域、事项、对象监管协作,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日常执法协作。第五章信息共享,分别明确信息系统融合对接,行业治理信息实时共享,执法和政务服务衔接。第六章投诉处理,落实“首问责任制”和核查处理职责。第七章其他规定,明确执法协作纳入绩效考核,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追责情形。第八章附则,明确跨领域执法及乡镇集中执法、解释权、施行时间等内容。